第十四条

有效

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并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