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遗产或者其历史风貌、安全环境和视廊景观造成破坏的,属于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内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