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二)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单位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六)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七)永久保护绿地,是指本市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八)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为绿化形式的总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