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园林绿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古树名木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