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树木生长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电力部门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园林绿化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