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树木生长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电力部门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园林绿化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