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和社会化养护制度。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共绿地实行社会化养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