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在已建成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因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在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征求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