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进行核实,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园林绿化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核实;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市资源规划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