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