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提高园林绿化用地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规划,确保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的实现。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履行主管职责,推动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