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举报、投诉,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对举报、投诉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