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应当按照审核要求一次性提供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审核制度,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审核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