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企业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