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者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