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等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醇基等新型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