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