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