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对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赋予优先通行权,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交通行费。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字运动知识,普及生命健康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配偶、父母、子女实行终身免费用血,门诊免挂号费。

海关、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或者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