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