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