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和乡(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