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监察、审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