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接受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