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对监督行为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