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对监督行为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