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文字、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