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十六条有效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执行工作情况;(三)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情况;(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