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有效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考核评分、满意度评价、创先争优审核等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考评结果并反馈至责任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时限。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