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分标准,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以及考评单位。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