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跟踪反馈机制,将年度绩效目标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问题反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反馈整改结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