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股东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