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措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