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烈士遗骸、遗物、墓地、牺牲地或者殉难处以及事迹的查找、收集、修缮和传承等烈士保护工作,对失散红军及其遗属应当给予抚恤优待。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烈士保护工作和帮扶失散红军及其遗属等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