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是指与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有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包括:

(一)机构、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场所;

(三)重要行军故道和事件、战斗旧址;

(四)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烈士遗骸点、烈士牺牲地或者烈士殉难处;

(五)纪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雕塑、纪念标志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纪念设施;

(六)档案、文献、标语、石刻、手稿、视听资料、印刷书籍和其他文献资料、实物;

(七)民谣、诗词、故事、文艺作品;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保护的红军长征湘江战役其他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