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未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和公示牌,注明相关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