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的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