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布洛陀、壮族嘹歌、那坡彝族开路经、乐业壮族古歌等民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那坡壮族民歌、凌云壮族72巫调音乐、田东瑶族山歌、壮族马骨胡艺术、凌云瑶族长号艺术、那劳山歌调等传统音乐;
(三)田阳壮族狮舞、瑶族金锣舞、田林瑶族铜鼓舞、乐业壮族龙灯舞、隆林苗族芦笙舞等传统舞蹈;
(四)南路壮剧、北路壮剧、乐业唱灯、西林那劳土戏等传统戏剧;
(五)末伦、壮族卜牙调、田东壮族唐皇等曲艺;
(六)隆林彝族打磨秋、苗族爬坡杆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七)靖西壮族堆绣、田林瑶族刺绣等传统美术;
(八)壮族织锦技艺、右江壮族麽乜制作技艺、德保麦杆花篮制作技艺、靖西壮族绣球制作技艺、凌云白毫茶制茶技艺等传统技艺;
(九)平果壮族眼疾疗法、靖西壮医驳骨疗法等传统医药;
(十)右江赛龙舟习俗、田阳敢壮山壮族歌圩、壮族土俗字、那坡彝族跳弓节、隆林壮族六月六敬田节、靖西壮族端午药市、西林瑶族度戒等民俗;
(十一)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