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