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专门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以及选修课程;

(二)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鼓励在校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三)支持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