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旅游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本地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品牌项目。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示场所。
鼓励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