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中小学校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活动。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