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适应本单位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以及装备,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