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而且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适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