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