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