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