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