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