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