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与城市交通枢纽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