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调度,自觉文明停车;
(二)按照收费停车场规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三)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
(四)不得擅自挪移、损坏或者拆除标志标牌、智能道闸等机动车停车场设备设施;
(五)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
(六)不得擅自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七)不得擅自占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八)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九)不得有其他妨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鼓励群众对违法停车、违法经营停车场、违规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